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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2023-10-20 01:22:17 | 合同样本网

在平时的学习生活当中,对于采购销售一定都很关心,今天合同样本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外贸合同(外贸合同基本条款),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外贸合同(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外贸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外贸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外贸合同 篇1

卖 方:xxx 地址:xxx 邮码:xxx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买 方:xxx 地址:xxx 邮码:xxx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 装运期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__%投保。

第七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 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 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途径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出口销售合同范本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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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概述1.1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

出口销售合同范本

卖 方:xxx 地址:xxx邮码:xxx 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买 方:xxx 地址:xxx 邮码:xxx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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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no:日期:date:签约地点:signedat:卖方:sellers:地址:address:邮政编码:postalcode:电话:tel:传真:fax:买方:buyers:.18仲裁: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软件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北京xx 软件有限公司乙方:北京xx 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 软件的推广应用,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定义:除非本合同的条款...

外贸合同 篇2

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售方)与________(以下简称购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关于建立贸易关系的协议精神,在____国、____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其品名、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1、2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

售方有权对所供货物数量多交或少交3%。

第二条价格

根据本合同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________计算,系____________国境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等费用在内。

第三条交货期

交货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规定。

发运站在国际铁路运单上的戳记日期视为交货期。

第四条付款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将货款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汇至卖方指定帐户:

帐单3份

铁路运单副本

品质证明书3份

装箱单3份

第五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一份的样品相一致,应该符合本合同附本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

商品质量应由售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

购方在本合同供货结束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6个月。

第六条包装和标记

包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完好无损,同时应保护货物免受气候的.影响。

包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

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____、____文印刷下列标记:

合同号: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包装箱尺寸(厘米):

品名及货号:

运输号:

收货人和发货人:

包装箱高度超过1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

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货物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号。

第七条发运程序

发货时,售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下列单据:

1.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

2.品质证明书1份。

3.装箱单1份。

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7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下列事项通知购方:

合同号:

品名:

件数:

发货日期:

车号:

运单号:

收货人:

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

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

第八条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

本合同签订后,一切谈判及在此之前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来往信函均告失效。

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

本合同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贸合同 篇3

________市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市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______________国

__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和价格

________外贸公司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1由____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应地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第二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索赔

购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的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合同样本网

2.货物的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削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售方。售

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20%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责任。

在终点站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

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

第八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提交____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关仲裁。

第九条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____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协定)办理。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____、__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国际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地址

发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外贸合同 篇4

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市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和价格

________外贸公司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用。

根据附件1由________国向____国供货总值为________ 美元。

________公司相应地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 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用。

根据附件2由____国向____国供货总值为________ 美元。

第二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 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四条 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 商品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9个月。

第六条 索赔

购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2.货物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权威机关代表参与制成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削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货物按售方提供地址退给售方。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20%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定货物责任。

在终点站检验货物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责任不予承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认证书豁免责任。

第八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提交____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关仲裁。

第九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____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协定)办理。

本合同一式____份,以____、__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购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电报: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地址

发 货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收 货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发 站:____________________ 到 站: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外贸合同(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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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一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享外贸合同基本条款,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

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

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I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数量条款机动幅度的有关规定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三、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代号;(2)发货人代号;(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四、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Amount)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 每公吨 100 美元 CIF纽约

价格术语是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最常用的两种价格术语。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下卖方责任

(a)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b)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d)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

F.O.B下买方责任

(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费和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I.F下卖方责任

(a)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b)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e)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C.I.F下买方责任

(a)负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c)办理在目的港的接货和进口手续。

五、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

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的金额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方式和买方的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证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开证行、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约条款(Breach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另一类是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延迟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的义务、提供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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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合同样本网(https://www.linheto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外贸合同基本条款的相关内容。

外贸合同基本条款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一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享外贸合同基本条款,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

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品质的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的规定。

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I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数量条款机动幅度的有关规定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三、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代号;(2)发货人代号;(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四、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Amount)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 每公吨 100 美元 CIF纽约

价格术语是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最常用的两种价格术语。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下卖方责任

(a)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b)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d)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

F.O.B下买方责任

(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费和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I.F下卖方责任

(a)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b)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e)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C.I.F下买方责任

(a)负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b)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c)办理在目的港的接货和进口手续。

五、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

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的金额等。

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时,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交单条件、方式和买方的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证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使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受益人、开证行、开证时间、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约条款(Breach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另一类是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延迟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的义务、提供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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