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7 06:09:06 | 合同样本网
仲裁法对仲裁答辩书的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一份完整、规范的仲裁答辩书对被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下面是我整理的仲裁答辩状范本,欢迎参考。
1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2企业版劳动仲裁答辩状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zz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地址:中山南路##号商茂世纪广场zz
电话:025-
邮编:xx
因zz诉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合同样本网
答辩请求
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于 2008年4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共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自2009年1月份起,申请人销售任务一直未能达标,其中在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连续5个月销售额为零。
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被申请人在部门内部会议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状况,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关销售辅助与指导,部门内部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申请人工作仍未见起色。
故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销售任务书的约定(“连续三次处于不合格状态(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提前一个月向申请人下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请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而不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
因此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伍仟元整。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工作时间1年5个月,实际应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拒绝领取。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拒绝领取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年休假工资及额外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年休假应为每年5天,而申请人2008年(2008.4.1-2008.12.31)实际年休假应是3.76天。
考虑到申请人是跨年度休假,准许申请人休5天,并全额支付了5天工资,有考勤记录、工资表为证。
因此,2008年的年休假,申请人实际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资。
2、2009年的年休假,在给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请人曾提醒申请人休年假及调休,申请人拒绝调休。
在最后离职月份工资结算中,将其年假时间视作后期多出勤处理,具体为:
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5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申请人离职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实际上为4个工作日),工资结算为11个工作日(包含2009年假5天+调休2天)。
实际上,申请人2009年(2009.1.1-2009.9.4)年休假应为3.38天,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资。
综上,2008、2009两年被申请人已事实上向申请人多发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资。
所以,申请人此项请求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拖欠奖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08、2009两年,申请人的销售奖金共计4350元,被申请人已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额发放,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奖金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xx年 xx月 xx日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一般由首部、前言、主体和结尾及附项几部分组成。
1.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2.前言部分。写明“根据某劳动仲裁委员会XX号应诉通知和提供的申诉书副本予以答辩”的说明性文字。
3.主体。答辩书的主体,主要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逐个予以回答。在陈述事实、说明问题时,
一是要针对性强,切忌离开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长篇大论,应该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议论,与案情只有一般关系的问题略写,无关的问题不写;
二是可以从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出发,提出必要的反问;
三是应恰当地运用逻辑推理,增强答辩的说服力;
四是根据答辩的内容,附上有关证据,为劳动仲裁机关调查核实提供方便。
4.结尾及附项。尾部分行写明“此致”“XX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字样。落款要签署答辩人姓名及时间。附项可列明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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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本怎么写?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本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新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京广 职务:公司法律顾问
答辩人就邵**诉郑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20XX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20XX年10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20XX年1月9日起开始请假,请假期间为“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2月1日”,假满到期后原告至今未来公司上班。
20XX年2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关于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1、我公司20XX年10月1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该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我公司分别于20XX年3月13日和20XX年5月16日委托中国银行新通桥支行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2月、4月份工资。
故该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故不应当按照第46条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4、我公司已经按约定给被答辩人缴纳了相关保险,且被答辩人不符合《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故该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故该项诉讼请求法庭应当不予处理。
6、我公司没有接受档案的主体资格,故不存在档案转移手续的说法,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我公司愿意积极配合。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郑州****有限公司
二0**年*月**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
真实情况是:1996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20**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
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
20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
20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
20XX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08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08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
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
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08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20XX年3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
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20XX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
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
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
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
另外,答辩人自20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
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
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
请法庭查明:20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
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
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20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
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
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20XX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
(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
代理人:
20XX年11月5日
以上就是合同样本网为大家带来的劳动合同答辩状格式范文 仲裁答辩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多相关文章关注合同样本网:www.linhetong.com劳动争议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答辩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劳动争议答辩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劳动争议答辩状1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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