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新华人寿保险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要完整的哈!谢谢(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书)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新华人寿保险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要完整的哈!谢谢
红双喜金钱柜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版
)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
2.3.2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2.3.3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4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2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5 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3.6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 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关爱年金和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按份销售,每份一次交清或年交保险费一千元。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保后,保险费按剩余份数交纳。本合同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
本合同第2.3条中关爱年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根据减保后的保险费计算。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1.申请关爱年金及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6 累积生息账户
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关爱年金及生存保险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被保险人申请部分领取的,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可以进行一次部分领取,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且部分领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元。被保险人申请全部领取的,则在本公司给付全部账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在给付账户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被保险人在申请全部或部分领取账户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被保险人身故,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龄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更正保险金额;如已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重新核算生存保险金,并由被保险人退还多领的生存保险金。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根据真实年龄计算的身故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少于真实年龄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经您认可,本公司将更正保险金额;如已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核算生存保险金,并给付少领的生存保险金。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根据真实年龄计算的身故保险金。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您或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6.5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6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2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6.13 自然年度 自每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为一个自然年度。

红双喜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书
您好,您需要的是条款吗?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在本合同因保险合同期满、发生保险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部分。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3、特别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每份1000元。
二、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确定。
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按份等比减少,并退还本合同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保险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的有效保险金额与根据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所确定的有效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有效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申领人应于被保险人生还三十日内将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年度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者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保险事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终了红利而相应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年度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等情形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本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非正常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年度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者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保险事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终了红利而相应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年度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等情形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本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非正常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模板
合同样本网(https://www.linheto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财产保险合同模板的相关内容。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__保险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据《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合同样本网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补偿办法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办法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
一、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二、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五、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六、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
一、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章) 投保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 号:____ 帐 号: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以上就是合同样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内容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合同样本网。更多相关文章关注合同样本网:
www.linhetong.com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