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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合同模板二审诉讼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经典范本)

2023-08-27 14:53:15 | 合同样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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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合同模板二审诉讼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经典范本)

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时间: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 原告:谢某
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共计向金刚公司汇款美元392,908.64元。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到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原告与张某多次商讨股权回购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以及支付转让款的方案。
原告诉称,张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当作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实际于决议签订后即离开公司,张某也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张某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光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并且,董事会决议本身也有违法之处,如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会造成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公司并无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辩称,未能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并非被告拖延不办。此外,金刚公司已于2000年12月5日召开董事会,在原告借故拒绝参加的情况下,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议终止执行”的决议案(下称12•5决议),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实前提已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认为,3•13决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由于原告并未参与12•5决议的议定过程,12•5决议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实质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为生效,由于金刚公司未按决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至今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故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它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谢某将其在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张某、金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认为:3•13决议系被告金刚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股权

转让事宜而达成之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金刚公司愿以其特定财产为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但其对相关债务所负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即仅以约定的财产承担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0元。二、对于被告张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金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特定财产(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履行方式为:1、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第一款中的债务。三、对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问题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张某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前并不享有合作企业的股权,也不享有将尚未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给他方的权利,所以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公司法理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资方式而实际缴纳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东在公司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或数量,也可以是股东以协议方式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承诺比例或数量。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责任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合作方在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暂不缴纳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成立企业。出资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以后缴清,也可采用分期缴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或提供合作者条件的义务。这种体制使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较为容易,成立后的资金运作也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吸引外资。但是相应的也产生了没有缴纳出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   虽然本案被告张某在转让股权之前尚未缴付其认缴资本的对价,但法院并没有将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因在于:1、金刚公司依法设立后,有关合同、章程以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文件中均有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合作方及股东的记载,被告张某作为合法股东,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事实上,被告张某也行使了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其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均应视为代表被告金刚公司所作的行为。如果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则被告张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认识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对合作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在合同约定的缴纳投资期限内,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显然缺乏法律依据。3、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换发了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亦作了相应的变更记载,符合转让股权的法定条件,应属有效。 二、关于3•13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3•13协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2、审批机关的批准。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刚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参加了3•13协议,可以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金刚公司仍未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均无异

议,对应根据3•13协议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事实亦无争议,从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况且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金刚公司未按3•13协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的手续,在审批机关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之前,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协议后,即退出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享有的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实际交付给被告张某,可以说,原告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正常报批,则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仅仅以欠缺报批手续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显然有违诚信、公平的法律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关于先行判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案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一节事实查明后,法院考虑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需以股权转让行为生效为前提,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先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金刚公司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法院再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债务人以不作为形式阻挠,无法生效,由此产生的利益严重失衡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界。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为结论,对相对方的利益保护较弱,无法制裁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本案采用先行判决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股权纠纷合同模板二审诉讼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经典范本)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经典范本)

股份分配合同协议书范文如下:

合作人:

甲方:姓名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姓名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叁方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定对甲乙丙叁方的美容院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现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股的经营宗旨

精诚团结,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股的经营项目和范围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和范围;共同经营一家高档次的美容院,具体地址为:____;店名为:_____;法人:__________

第三条 合股经营期限

合股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总股本:甲乙丙叁方协商,根据目前市场状况和该店的发展角度考虑,决定首期对该美发院的总股本投入为 万元;合股的经营期间各合股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同终止时,各合股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2、股权分配:经协商,甲方股权占总股份的,投资金额为万元;乙方股权占总股本的 ,丙方投资金额为 万元方股权占总股份的,投资金额为万元。利润分配及后续投入均以此为依据。

3、入股形式:甲方以现金形式注入,乙方以现金注入;丙方以现金注入该店的所有权归叁方共同拥有。

4、各合股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则按实际出资计算确立入伙份额。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年度核算为依据,按比例以现金方式分配;双方可协商留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该美容院(留每月盈余缴房租)。

2、债务承担:合股债务先由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股人的合股协议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需承认本协议;需经全体合股人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在退股时按原始入股股份的80%实施。不得在合股不利时退股;若要强行退股,将按实际清算后退股方所占股份的30%实施。退股需提前3-6个月告知其他合股人并经全体合股人同意;退股后以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合

股人造成损失的,在视为无效的同时还要给予赔偿。

3、转让的股份需合股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第七条 合股负责人及其他合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股人的义务:维护共同的利益,热心合股事业;努力奋斗,全力以赴,共创合股财富;服从各项决议,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起表率作用;以诚相待,求大同存小异。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合股人同意,不得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股人在任何场所做有损合股人利益的事宜。

3、针对个人言行违背合股事业,干扰合股经营的正常秩序。

4、如合股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股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合股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股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股人同意终止合股关系;合股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股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股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股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由全体合股人签约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的事宜,应由合股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合股人各执一份。

合股人:__________(按手印) 合股人:____________(按手印) 合股人:____________(按手印)

公正当事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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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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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万美元,中方B服装有限公司以实物出资35万美元占70%,外方李某出资15万美元占30%。合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外经贸部批准,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B服装有限公司系C集团公司全资拥有。A、B、C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沈某。

1996年,李某(甲方)与A制衣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投资于乙方的15万美元,乙方于1996年3月20日全部归还甲方,现经双方协商,董事会讨论,同意签订以下协议:1.乙方今后每年支付甲方红利人民币15万元,共支付12年;甲方只享受上述红利分配权,不参与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合资企业现有和以后的一切资产和增值情况也跟甲方无关,甲方不拥有资产所有权,合资企业的盈亏情况也跟甲方无关;如果乙方不能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15万元,由C集团公司担保支付。C集团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协议上盖章。张某作为B服装有限公司的代表,沈某作为C集团公司的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

2002年,B服装有限公司、C集团公司与张某签订股权置换、转让的有关协议,约定张某受让B服装有限公司所持有A制衣有限公司的70%股权,C集团公司享有外方30%的股权和所有权利,C集团公司董事长替代外方董事地位;张某在受让股权后,对A制衣有限公司享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内经营管理等权利,C集团公司仍享有原外方在A制衣有限公司的30%股份及股东权利,但不参与经营管理。C集团公司享有的外方30%股权为优先股,A制衣有限公司每年支付C集团公司固定分红50万元。

2005年7月,C集团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确认书,并由C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签字,公司盖章。内容为:A制衣有限公司由于中方股东改制原因,对中方持有的70%股权和法人代表进行转让和变更,外方的投资和利益不受任何影响,根据A制衣有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外方股东李某所占的30%股权仍属李某所有。笔者认为都应依据合同法予以确认。李某据此确认书向张某提出要求将其在A制衣有限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张某。

2005年8月12日,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就股份及利润分配问题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甲方给予乙方历年分红的补偿共计人民币80万元,上述款项支付后,乙方在A制衣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分配利润。8月15日,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双方已于2005年8月12日就乙方在A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利润分配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乙方原投资于A制衣有限公司的15万美元已经由A制衣有限公司于1996年归还乙方,经协商,约定:2005年8月12日协议书的付款方式改为本协议签订之日付3万美元,并就其余款项支付作了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并甲方支付3万美元之日起,直至合同期满,乙方均不再享有A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获得A制衣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A制衣有限公司存续期内及合营终止后,A制衣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均由甲方享有,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返还;本协议与2005年8月12日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005年11月28日,李某为出让方、C集团公司为受让方,又签订了一份股东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出让方将拥有的A制衣有限公司30%的15万美元股权以人民币546万元转让给C,以李某与C的往来款426万元及现金40万元为该股份转让的出让金,剩余80万元在办妥工商变更登记后支付。2005年11月25日,李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C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款40万元。C集团公司并将上述事项通知了张某,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2005年12月3日,张某致函C集团公司和李某,提出异议。

2006年3月,C集团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张某,请求判令:1.李某持有的A制衣有限公司30%股权归C集团公司;2.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与原告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的审批手续和工商变更手续。

本文作者与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了张某的一审、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1996年A制衣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法律效力;2.2005年8月,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3.2005年11月28日,李某与C集团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4.法院可否直接判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归属。

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C集团公司与李某1996年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系股东对其享有的股东权益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被告李某已经将投资款收回,其虽保留股东身份,但仅享有红利分配权,而不再享有其他股东权益。

A制衣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者系原告C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李某、张某均承认该款系原告C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所支付,故法院确认该款系原告C集团公司支付。同时,被告张某与原告C集团公司在股权置换中明确A公司外方投资的30%股份归原告C集团公司所有,而事实上,自1996年之后,被告李某的股份除分配红利权外的其他股东权益也是一直由原告C集团公司行使,被告李某对此并无异议,也明确股权应转让给原告C集团公司,因此,原告C集团公司从1996年开始就已经取代被告李某行使在A制衣有限公司的30%股份中除分配红利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益。

2005年11月28日李某与C集团公司的协议是就股东身份的最终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原告C集团公司通过A公司与被告李某的1996年签订的协议以及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11月28日签订的协议最终取得了A公司30%的股份,取代被告李某成为A制衣有限公司30%股东,故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张某、李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与张某2005年8月15日的补充协议内容实质属于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被告李某、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的处分行为已经得到原告C集团公司的授权,原告C集团公司事后也不予追认,故被告李某与张某2005年8月15日的补充协议中关于被告李某将其持有的A制衣有限公司30%股份转让给被告张某的内容无效。对于被告张某认为原告C集团公司在2005年7月出具确认函确认李某是A公司30%股份股东身份的抗辩,法院认为,A公司并未向有关部门办理股东变更事项,李某仍属于A公司外方股东,C集团公司于2005年出具的函仅是确认李某作为A公司30%股份股东身份,其与C公司取代李某行使并享有除分配红利权之外的股东权益不矛盾。 合同样本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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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协议书关于股份公司的协议书范文合集6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整理的股份公司的协议书6篇,欢迎大家分享。股份公司的协议书篇1甲方:法定代表人:住址:乙方:身份证号:鉴于: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

2023-09-07 14:34:52
连锁店股权分配合同模板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经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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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协议怎么写股份合作协议怎么写呢?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股份合作协议书写格式:1、个股东的个人身份信息。2、个股东的出资数额。3、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4、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包括:合伙期限、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纠纷的解决等等。5、协议生效日期。6、双方或多方代表签字。这是股份合作协议模板的模板,希望对您

2023-09-07 15:3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