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08:02:27 | 合同样本网
一、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本质和作用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是指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有效的购销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款义务,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承担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必须有效。
购销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基于合同依法成立。如果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无效,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违约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对履行造成的财产后果和履行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违反购销合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合同的明示义务;二是违反合同的默示义务。所谓合同的明示义务,是指合同条款明文规定的义务。合同的默示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但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义务,例如甲方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往往作为默示义务,它要求甲方承担三项义务:(1)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2)保证在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3)保证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沈*明等著《国际贸易法》北**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3页)
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本质是对受损方的补偿。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违约之后,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定金、违约金或进行违约救济。从这些法律后果,特别是从违约金看,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似乎有惩罚和补偿二重性。但是,从根本上说,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本质是其补偿性。因为1、补偿性是购销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依据。解决购销合同违约责任问题,自始至终存在至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不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都是如此。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不存在惩罚性,却不能缺少补偿性,缺少了补偿性,受损方的请求将因为失去其实际意义而消失,违约责任也就无从谈起。2、补偿性将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区别开来。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直接得以实现,不需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这是由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惩罚性决定的。而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则必须在几方当事人的参加下,通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方可得以实现。
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制度,具有两点最主要的作用:
1、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制度,是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担保。合同法上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合同在于履和行。该原则根源合同的经济目的性,即合同是合同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购销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合同义务,会有经济上的收益;不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则与订立购销合同的目的相反,会有财产上的损失,担保作用是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初层次的作用。
2、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给购销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中,中心词是“法律后果”而不是“履行义务的担保”这是因为:“履行义务的担保”只是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初层次作用,“法律后果”才是其最终层次的作用,其最终层次性表现在:(1)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将得到补偿;(2)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违约责任的实现。
二、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对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规定。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的傅-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法国就是作这样规定的,英美法系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如果作出许诺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过错,也构成违约,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学理上将前者称为过错责任或主观责任;将后者为原因责任或客观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与英美法系的规定是一样的。此外,根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从过错责任中又分出一种推定过错责任,按照这种归责原则的要求,责任的成立须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但原告并不负担证明被告对违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使被告负有证明自己对违约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梁*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现代德国法律就是作这样规定的。
过错责任原则是西方民法的三大支柱原则之一。它源于罗马法,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过错,同时也十分注重原告的举证责地。在侵权行为法和违约责任法不分的传统民法中,这条原则发挥过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侵权行为法与违约责任法分离,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已有许多地方需要修改,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言,德国民法实行推定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于违约方,既保护了受损方的权利,又给违约方留有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机会,较之法国过分强调契约神圣,一出现违约情况,即使违约方无过错也得承担责任,不留给违约方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机会,这是不合理的。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的举证责任由哪方负担,因此,不清楚我国实行过错责任还是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今后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立法应吸收这一新成果,作如下的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能证明自己设有过错的除外。”
应该说明的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必须和法定及约定免责条件相结合。关于免责条件,因属违约责任中比较重大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不作论述。
三、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合同样本网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国家法律规定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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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终止合同算不算违约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若是当事人一方想提前终止合同,那就存在违约的问题了,这时就需要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违约赔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若是当事人一方想提前终止合同,那就存在违约的问题了,这时就需要给与另一方一定的违约赔偿。
二、合同终止的途径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 合同解除 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三、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样本网(https://www.linheto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损坏公司财物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
损坏公司财产怎么处理如下: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是有心损坏公司财物,按实际价值赔偿。若是无心造成的公司财物损坏,便可协商处理。但是如果公司有明确的损坏财物赔偿制度,按制度规定赔偿。行为人若有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则应当按照受损坏的财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如下:
1、故意毁坏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所谓毁坏,是指通过有形或者无形的外力,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财物上,导致财物的完整性严重损毁,或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丧失的行为。所谓财物,包括有形的财物和无形的财产性利益。
2、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如果侵害公私财产权的同时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其他利益,就可能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损坏公司财物立案标准
损坏公司财物立案标准如下: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是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应当按实际价值赔偿。如果不是,可以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损坏公司财务的赔偿,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进行抵扣,但是有具体的范围要求。当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按照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可以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第三方评估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采购合同违反了什么原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查询搜狐网信息得知,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行为应当经过公开招标、询价或者竞争性谈判,签订采购合同,所以,事业单位在购买固定资产时,无采购合同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采买一台电脑需要合同吗需要。公司采购的电脑是属于公司的办公设备用品,是属于公司的财务,在购买时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并且凭借购买的合同
政府采购中标方不签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招标方拒绝签署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认为:“广厦公司以案涉项目公开招标时不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案涉中标通知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依据中标通知书,认定广厦公司、台江公司之间就案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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