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1 16:37:47 | 合同样本网
法律主观:
一、企业与外包公司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服务外包合同,指约定发包方将其业务流程中部分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业务活动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供应商的过程中,产生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与外包公司签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是:
1、主体资格,签订合同前审查承包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2、服务内容,注明外包服务的范围、服务最低标准、考核标准。
3、排他性,注明是否允许发包方或服务商与第三方合作。
4、责任承担,明确约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二、什么是服务外包合同?
服务外包合同,指约定发包方将其业务流程中部分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非核心的业务活动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供应商的过程中,产生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服务外包合同的内容通常是企业中的某项职能,如人力资源、采购、物流等,也可能是业务职能内的某些离散活动,如福利管理、战略采购、仓库等。
三、外包工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单位和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单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如果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那么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入职后的一年内。劳动仲裁的受理也是有时效性的,在受理以前一年内的劳动争议。所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应该为入职后一年内与仲裁受理的前一年内的重合部分。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 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 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仔细审查其服务范围。
生活中我们或许会因为各种原因签订一些合同,合同经当事人合法签订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可以随便更改合同的内容,合同主体也是不能随意变更,那么合同履行中途可以更换公司吗?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作出了解答,一起看看吧。
一、合同履行中途可以更换公司吗
可以,但是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
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样本网
《民法典》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两个条款,即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仅两个条款,但是合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企业利益却具有很大关系。
二、公司变更名字后合同还要履行吗
公司变更名字后合同还要履行。公司更名后,原来的合同继续有效,所以还是要继续履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就是对“合同履行中途可以更换公司吗”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从上述内容中可以了解到合同履行中途可以更换公司,但要由当事人协商同意才可以进行变更,不然是不可以变更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请寻求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合同样本网(https://www.linheto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政府招标采购中,投标商中标后,用户单位单方面要求投标商更换中标产品的厂家或者品牌是否涉及到违法??的相关内容。
一切应以合同为主,合同中如果界定了可变更范围,而且范围中包括产品的厂家或品牌,那么更换是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未界定变更范围,那么该变更应该属于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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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可以不可以与分公司签合同吗中标单位不能授权分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中标以后由分公司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最终的签约人应该是中标人。【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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