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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品销售合同模板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2023-08-28 04:04:55 | 合同样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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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聘用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药师聘用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药师聘用合同1

甲方: 企业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执业药师)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租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因需要续签合同时,可提前二个月协商。

二、乙方提供执业药师证书,按年支付,年工资元, (大写:)。 合同样本网

三、甲方仅使用乙方的药师资格证办理药店相关证照及相关手续,药店盈亏及其他一切经营责任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严格按照该药房有关证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业务。

四、聘用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到现场协助检查,认证等工作,须提前通知并支付药师路费。

五、乙方保证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在聘用期内收到甲方通知时,配合甲方工作,甲方应承诺不得将乙方证件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本协议经双方或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乙方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药师证原件、继续教育证,毕业证原件,由甲方负责办理,在办理注册成功,现场检查完成后,注册证由甲方保管。(身份证原件等退回给乙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药师聘用合同2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聘用期及待遇:甲方自愿聘请乙方担任本单位执业药师岗位,聘用期间,甲方需按规定支付乙方基本工资壹万贰仟元整,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每半年一次性预支付乙方陆仟元整,首次付款为本合同签订当日。之后每六个月到期前五日内,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下一半年度报酬,不得逾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满自行终止;如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都有继续合作意向,可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和对方协商延长合同。

二、聘用期内,因甲方业务需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悬挂于甲方店堂,原件复印壹份给乙方。

三、聘用期内,如需对乙方进行再教育、继续培训等,其费用应当由甲方如数报销。因业务需要要求乙方出差的(如执业药师注册、GSP认证等),甲方应每次支付乙方差旅费叁佰元整。

四、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唯一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使用的行为;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五、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

3、协议履行完毕后,甲方出具乙方解聘证明等满足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及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企业资质认证、年检及主管部门的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诚信经商。如有违法行为,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不得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

七、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另一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自动失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药师聘用合同3

聘用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

应聘人(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

甲方根据单位需要,现聘用乙方在(此处填写现有技术资格,如:_________________护士、护师、检验士、药士、药师、医士、医师等。没有取得技术资格的填写护理、检验、医疗、药剂等)岗位从事(同上)工作,双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有效期三年,从x年xx月到x年xx月。(此处时间应从取得的技术资格证书上时间的后一个月起聘,如 年 月取得护理学初级,时间应为 年到 年 月。没有技术资格证书的时间应为单位实际聘用时间,时间跨度为三年,应将年包括在内。刚毕业的.应该是毕业证书上时间的后一个月起聘。)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工作按排,遵守甲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完成甲方制定的经济指标,尽职尽力干好本职工作。

三、合同期间,乙方按有关规定享受单位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四、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条款执行。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鉴证后方可生效,合同有效期作为乙方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年限的依据。

六、合同期间,乙方接受甲方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聘。

七、在合同期间,遇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协商解决。

八、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时,可向区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门、区人才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药师聘用合同4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使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使用年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协议期满即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二个月协商。

二、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按每月XX元(大写:XXXX)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工资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按以下约定确定:

1.如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证书注册,第一次支付工资时间为证书正式注册之日。

2.如因甲方原因,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没有完成证书注册,第一次支付工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3.如因乙方原因,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没有完成证书注册,由甲方提出,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相关注册证件及资料交予甲方经办人,甲方在确认无误后出示收据给乙方。甲方应尽快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如需乙方配合,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方便乙方安排时间,如因此产生费用(因注册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考试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间所必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及体检费等)。甲方在认证期间如需乙方到店配合,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时间。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注册证书,若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及时补办。

六、在协议期内甲方应合法经营,甲方经营药店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只提供执业药师证书。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执业证书被吊销,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七、合作期满后如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出具与乙方的解聘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不得无故刁难。

八、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

药师聘用合同5

甲方: 企业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执业药师)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租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因需要续签合同时,可提前二个月协商。

二、乙方提供执业药师证书,按年支付,年工资元, (大写:)。

三、甲方仅使用乙方的药师资格证办理药店相关证照及相关手续,药店盈亏及其他一切经营责任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严格按照该药房有关证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业务。

四、聘用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到现场协助检查,认证等工作,须提前通知并支付药师路费。

五、乙方保证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在聘用期内收到甲方通知时,配合甲方工作,甲方应承诺不得将乙方证件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本协议经双方或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乙方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药师证原件、继续教育证,毕业证原件,由甲方负责办理,在办理注册成功,现场检查完成后,注册证由甲方保管。(身份证原件等退回给乙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药师聘用合同6

甲方: 企业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 (执业药师)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租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因需要续签合同时,可提前二个月协商。

二、乙方提供执业药师证书,按年支付,年工资元, (大写:)。

三、甲方仅使用乙方的药师资格证办理药店相关证照及相关手续,药店盈亏及其他一切经营责任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严格按照该药房有关证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业务。

四、聘用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到现场协助检查,认证等工作,须提前通知并支付药师路费。

五、乙方保证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在聘用期内收到甲方通知时,配合甲方工作,甲方应承诺不得将乙方证件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本协议经双方或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乙方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药师证原件、继续教育证,毕业证原件,由甲方负责办理,在办理注册成功,现场检查完成后,注册证由甲方保管。(身份证原件等退回给乙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药师聘用合同7

甲方: 企业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乙方: (执业药师)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甲方因经营需要,租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甲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因需要续签合同时,可提前二个月协商。

二、乙方提供执业药师证书,按年支付,年工资元, (大写: )。

三、甲方仅使用乙方的药师资格证办理药品销售相关证照及相关手续,公司盈亏及其他一切经营责任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严格按照该药品经营公司有关证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业务。甲方在经营活动中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发生违法经营时出现的一切后果,应自主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甲方需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四、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间所必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及体检费等)。甲方在认证期间如需乙方到店配合,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时间。

五、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不得要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的,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六、乙方保证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在聘用期内收到甲方通知时,配合甲方工作,甲方应承诺不得将乙方证件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发生泄露情况,乙方有权利收回证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本协议经双方或双方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九、乙方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药师证原件、继续教育证,毕业证原件,由甲方负责办理,在办理注册成功,现场检查完成后,注册证由甲方保管。(身份证原件等退回给乙方)。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业药师药品销售合同模板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稿中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条件只的一条是:配备一名(含一名)以上执业药师。

以下全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的精神,全面取消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5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或拟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具有零售药品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四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经营企业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由连锁经营企业统一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手续。

与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物价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的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正式营业,且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经营医疗器械的,应符合《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销售药品、医疗用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销售服务、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具备可联网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能确保其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凡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药品范围只有民族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且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种的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六)同时经营非医疗用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六十平方米以上。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应设置物理隔离区。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不得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

(七)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用品费用的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

(八)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社会医疗保险药品。

(九)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十)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

(十一)配备一名(含一名)以上执业药师。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药师登记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药师职称证明材料;申报上一个月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

(四)销售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注册证。

(六)零售药店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零售药店应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或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批次申报之日起一年申报资格。

第八条 每年的三月和九月为受理申报期。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按自愿申请原则,可在受理申报期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料受理及审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接收零售药店网上申报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零售药店应当在网上初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时间超出申报期的,视为当次放弃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报期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审核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二)现场核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受理审核决定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

(三)集体评估:在完成本批次现场核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估。经集体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的零售药店并说明理由。

(四)名单公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医保管理网公示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七天。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再次组织集体评估成员单位研究处理。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无歧义的,确定为预选定点零售药店。

(五)政策及业务培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新增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相关政策、业务培训及考试。

(六)安装系统及目录对应:预选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接口改造及目录对应等工作。

(七)签订服务协议:预选定点零售药店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完成目录对应及安装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并测试验收合格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预选定点零售药店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因零售药店方问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八十日内不能完成目录对应及社会保险医疗管理信息系统联调测试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评估结果或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也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给付、信息系统管理、监督管理、暂停协议等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的变更、解除的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一)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及药品、医疗用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及医疗用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及医疗用品价格收费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品及医疗用品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协议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查验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配药,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员宣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显要位置设立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贴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员设置醒目的销售医疗用品指引标识。向参保人员提供销售医疗用品清单,并与对应结算单(银联POS机签购单)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核。

(九)做好参保人员购买医疗用品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审核医疗用品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收费帐目清单。

(十)原已承诺不经营非医疗用品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或经营、陈列非医疗用品。

(十一)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安装、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如实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维护及修改、目录维护及匹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消费数据上传及补录等工作。配合做好收银系统接口改造、进销存数据同步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信息系统日常巡检工作,并且按照信息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负责人员变动时需向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增、换医保POS机或变更收单银行需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二)社会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占总分值35%;

(四)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5%。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议期综合考核:

(一)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有关开展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考核的通知。

(二)组织自评:定点零售药店对照综合考核通知进行自评。

(三)现场考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核。

(四)综合评审: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五)结果反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综合考核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第十四条 协议期综合考核成绩低于总分值60%的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6个月,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服务协议。协议期综合考核结果同时应用于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理等经办管理工作中。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医疗用品销售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或对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误导性、欺骗性广告宣传;或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出现差错、事故,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或拒绝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费用;或暂停、终止售药服务但不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信息变化后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三)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擅自提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标准收费;或对参保人员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高于本店其他消费人群;或不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清单及结算单(银联POS机签购单);

(四)不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的购药服务;不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购药服务;或不严格执行处方调配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或营业时间无执业药师在岗。

(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医疗用品摆放不符合管理要求,或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陈列非医疗用品;未按要求正确使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或擅自使用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验收的医保POS机。

(六)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包括医保POS机)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或擅自停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七)使用个人医疗帐户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外的费用或套取现金;串换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

(八)未经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向参保人员销售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错误对应“定点零售药店目录”并发生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药品或其他医疗用品,与进货、库存、实际销售情况不相符,或相关记录缺失;

(九)采取伪造社会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十)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一至三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两次以上;

(二)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三)定点零售药店因各种原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被暂停服务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如需暂停期满恢复协议,应在暂停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核查,经核查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履行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三次以上;

(二)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三)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至(十)项行为之一的;

(四)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五)暂停服务协议期满未按期提交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的;或虽提交上述材料,经核查仍整改不合格的;

(六)由于定点零售药店自身原因终止服务或暂停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

(七)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凡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当事零售药店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在之后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违规累计被解除服务协议两家及以上的,该企业的其他连锁药店在之后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连锁/单体)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应同时提交转让方和承让方之间签订的医保业务相关的权利义务承接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迁移、分立、合并、停业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停业装修,经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后可暂停服务协议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恢复正常营业的,解除服务协议。

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地址迁移,从执行地址迁移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变更后的有效证照,并正常营业,经现场考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给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但在协议期内仅准予办理一次地址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服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社会保险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之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请成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一)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违规情形的。

(二)协议期前两年度对本市参保人员开展医疗服务的年均服务数量(按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结算数据)未达到360人次。

(三)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医疗服务需求的。

(四)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逾期不执行整改的或整改完未按期提供第三方安全测评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仿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将服务协议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并配合做好费用结算、解释告知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情形,应提出整改意见。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准经营民族药品零售药店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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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品销售合同模板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书

合同样本网(https://www.linheto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执业药师挂靠协议书的相关内容。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书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使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即自动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二个月协商。

二、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按每年10000元(大写:壹万圆)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

1. 在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必须完成证书注册。

2. 如因甲方原因,在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没有完成证书注册,由乙方提出,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需按每天 元补偿乙方在这期间内的误工费用。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相关注册证件及资料交予甲方经办人,甲方在确认无误后出示收据给乙方。甲方应尽快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如需乙方配合,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方便乙方安排时间,如因此产生费用(因注册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考试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间所必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及体检费等)。甲方在认证和各项检查期间如需乙方到店配合,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时间,并每次负担乙方误工费壹佰元及车费伍拾元。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注册证书,若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及时负责补办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六、在协议期内甲方应合法经营,甲方经营药店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只提供执业药师证书。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执业证书被吊销,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元。( )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用做甲方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协议期满后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出具与乙方的解聘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乙方所有的证件资料。

八、甲方需维护乙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甲方需对乙方进行相关经济及损失赔偿。

九、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XXX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药房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甲方聘为本店注册执业药师,时间为 年,协议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挂靠待遇:挂靠期间暂定乙方每月支付甲方 元整。(大写: )工资支付方式:(在每支付周期的第一个月支付本周期的费用)。挂靠期间待遇根据市场行情每支付周期及时调整。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健康体验费由乙方另外支付。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执业药师证件。(备注:挂证不挂章)。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4、乙方GSP认证时需要甲方到场,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到场的义务,如不到场影响GSP认证,甲方负应当影响的经费,不可预见性的除外。同时乙方须支付认证、检查时甲方工资及路费。

5、乙方享有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6、乙方有保留甲方各种证件的义务,如有遗失,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需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关经济及损失赔偿。

9、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挂靠服务费。拖延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0、协议终止,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付有关证件。

11、联合申X

(1)甲乙双方仅是挂靠关系,双方具有独立的经营地位,不存在内部管理关系。

(2)甲乙双方认同本协议为经济协作协议,一切争议为民事争议。

(3)甲乙双方另外签的劳动合同,只是为了便于办相关手续,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本协议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 壹 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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