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1 00:05:34 | 合同样本网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赖XX男 ,汉族 出生时间:1974年2月,身份证号:*********,住北流市eeeee镇陈地村瓦窑头组6号,电话:******。
答辩人与上诉人陈明注劳务合同纠纷 一案, 因上诉人不服 陆川县人民法院( 20XX)陆民初 字第897号 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 20XX)陆民初 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20XX年9月,上诉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枫桉,由其雇佣的管理人黄第坤找到被上诉人并协商,由被上诉人为其用自有的钩机帮助其开挖绕山道路以方便运输木材,经双方口头协商。
达成了如下口头协议: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道路每米5.5元(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在庭上证言认定为每米5元),机械进场后由被上诉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给被上诉人(陈明注亲自支付给被上诉人赖盛龙,并在陈明注随身带的笔记本上签字),承诺余款在工程结束时经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给被上诉人。
20XX年9月2日开始,被上诉人进场施工,20XX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自始至终都是由黄第坤监督施工,上诉人很少到工地现场,后经被上诉人委托的黄第坤与被上诉人丈量验收。
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完成修旧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开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两项合计5027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价款452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40850元)。
一审法院除了采信证人的新开路为每米5元与当初实际约定每米5.5元有少量误差外,其他均与实际事实一致!
二、上诉人一贯以来都是满嘴胡言,没有半点诚信可言
上诉状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认定有误,双方约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环山公路,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山路每米4元,……” 不说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当时开辟环山公路的最低价格已经达到6—8元,如果每米4元,连柴油钱都不够。
不过在此还得肯定上诉人比第一次开庭时又稍微诚实了一点,起码承认了双方曾经对修建环山路有过约定,承认了陈明注请赖盛龙修路的基本事实,不象一审时提交的《民事开庭答辩书》所说的“被告绝对没有将林地路承包给原告施工”
“被告绝对没有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更没有……”很明显《民事开庭答辩书》与这份上诉状自相矛盾,证明上诉人的话没有几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黄。
如果上诉人认为工程量不实,双方开庭后可以重新到现场重新丈量!
三、被上诉人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六高村委会证明、见证人黄第坤的证明、《林地承包合同书》和《勾机丈量验收单》开庭时证人根据法院的通知亲自出庭作证,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反,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尽管证人在庭上的证言没有与相关证明完全一致,恰恰说明了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承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上诉人 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 请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上诉人 的上诉请求。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赖某某
20XX-12-21
劳务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 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05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w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xxx是从06年4月1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05年4月7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xxx所述,其06年所签合同与07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5400元无法律依据。
xxx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
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如果从06年4月1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90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909元;如果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5490元,失业保险金为549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4年5月2x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xxx0年x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x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0年x月23 日到xxx0年x月2x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0年x月2x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x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0年x月2x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0年x月2x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xxx0年3月x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xxx4年5月到xx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2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2年x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2)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xx.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x5天,每周工作5x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xx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
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 ),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xx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xxx元月—1xx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
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x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x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x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
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0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x小时工作制执行。
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
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xxx0年1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 “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
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0年2月1x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xx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xxx—1xx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
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43x.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xxx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
xxx2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x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
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
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
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
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
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
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
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案中,答辩人自xxx0年1月15日至xxx2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
因此,被答辩人认为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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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答辩状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劳动争议答辩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请人认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资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合同样本网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辩人: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要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
(1)被答辩人没有在答辩人承包的正商新蓝钻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辩人、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更不存在管理关系;
(3)答辩人也从未向被答辩人支付过相关的劳动报酬。所以,被答辩人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仅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证明被答辩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伤。其中,证人A系被答辩人老乡且A不是施工现场工人,其出具的证明中仅仅看到了被答辩人的受伤结果,而对被答辩人的受伤原因及过程均没看见;证人B是被答辩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证言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应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然也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的声称“事故(20xx年3月31日)发生后,……往山东曹县治疗”一个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诉状中被答辩人描述受伤地应为郑州市内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辩人受伤之后不是及时到附近(市内)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距离郑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个小时的行程)的山东曹县治疗明显有违常理。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旦受伤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应尽量减少患处的活动,并快速送医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处理不当能加重损伤,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残废影响生命。而被答辩人舍近求远的到山东曹县治疗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受伤地就在山东曹县或者被答辩人在郑州受伤并不严重。总之,被答辩人在声称受伤一个多月后才因为受伤进入郑州骨科医院治疗隔断了被答辩人受伤和答辩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山东曹县的就诊病历和诊断证。进一步反向证明了被答辩人受伤原因及结果与答辩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是:
1、二次手术费15000元还没有实际发生,具体手术费用金额无法预知,提前诉求不当。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被答辩人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及营养费840元,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伙食补助的期限。营养费用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是治疗需要营养费用,依法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3、误工费32459元计算依据的期限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山东曹县的治疗证明,务工期限则无从计算;
4、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答辩人在病历中称有两女一子,但是在诉讼请求中确主张是两儿两女四个孩子,其中女儿张甲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7日和女儿张乙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6日,两个女儿年龄仅仅相差3个月,显然有违常理,答辩人有理由推断被答辩人存在恶意索赔嫌疑。
其次,对于被答辩人仅仅提供被抚养人张丙的《残疾人证》来证明被抚养人张丙丧失劳动能力,答辩人认为《残疾人证》不能作为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出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而《残疾人证》仅是残疾人保障组织为了保障残疾人利益颁发的证件,不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证明形式,而且二者划分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残疾人证》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等级不可通用。因此答辩人仅出具《残疾人证》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辩人提供证明其与张父和于母存在父母关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证据是由郸城县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效力存疑;
5、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经很高。被答辩人要求3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34.1.(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
×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答辩人:哈尔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答辩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原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区**街*-*-*01
因被答辩人李**与答辩人劳动争议再审听证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申诉请求部分
1、*市中级**法院(20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是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
2、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事实及证据均证实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可能同时与二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李**致事实与法律于不顾,一厢情愿地要求与没有劳动关系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且该项申诉请求已经超出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对**公司的诉权。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诉讼应当是建立在劳动仲裁的基础之上,所以诉讼中的一切均应当以劳动仲裁请求为基础,不服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也应当紧扣劳动仲裁展开,应当围绕着仲裁请求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范围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李**的申诉请求与仲裁请求明显不一致,等于抛开事实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
3、被答辩人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内容准确,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二、对于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通过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审程序证明了原告李**所称的“事实”不存在,现向法庭作出详细说明:
1、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自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证明其观点在申请书中罗列了一连串的所谓的事实,在一审及二审中李**同样对这些所谓的事实作出过解释,先是在一审中大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不知道是谁代签的,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核实。而在庭审过程中,当时作为证人的李**之妻一语道破天机,合同是她签的字,李**对合同是谁签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审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审申请中,被答辩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让其妻代签等理由云云,试图掩盖事实及混淆视听。事实上李**自始知道他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一切不客观及虚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
(二)、根据庭审查明:李**与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李**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在派遣协议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乙方(**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证、续订,终止或解除手续。”本案中**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违背事实逾越法律规定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对事实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践踏。
根据之前的一裁二审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称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满10年,李**何以主张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客户而已,二者间只是一种商业关系,不存在李**称的“剥离”的说法。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何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完全是李**一厢情愿的想法。
李**在一、审二诉讼身源部分均自认是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根据客观事实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他却违背客观事实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事实上早在20xx年李**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法恢复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关系。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司作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本也无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伤,无故六个月不到用工单位(**公司)上班且没有提供诊断及假条,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馈给李**的用人单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核实事实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李**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无故六个月不到单位审判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地39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映给李**的用人单位**公司,**公司核实后依法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李**在申诉书中大篇幅的自诉只是他个人的主观陈述,把法定的证明责任无端推卸给了**公司,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的陈述,只是在掩耳盗铃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综上,希望法庭依法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答辩人: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刘欣律师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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