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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什么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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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
公司合并与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地方立法资源评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究
浅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的制定
范文:
浅论中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的完善
摘
要: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其他国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
一、引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引了不少外资企业来华投资,而且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入境就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还将大力开展引进国外人才智力工作,这都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纠纷呈现了上升趋势。据上海市媒体报道,自2004年初至2005年4月底,上海工会系统法律机构共为8100余名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代理仲裁、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31起,处理来信298件,法律咨询6200余人次。
目录:
一、引子
二、我国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
三、我国现行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规范
四、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和实践
五、关于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的建议
六、结语
参考文献:
[1]
论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单海玲,2003年4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2005年4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
[4]
国际私法论文库,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论坛,2003年4月
作者点评: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是应对加入WTO的挑战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我国调整涉外劳动合同关系的立法,是法制的需要,也是稳定涉外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我们的立法者应当为此加倍努力。.....以上内容均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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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关于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的对大学生就业的一些有影响的规定首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劳动合同法有三条对大学生就业影响最大
1、企业无责赔偿。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合同期满企业不再续签,员工每服务一年,企业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2、企业违约与员工违约不对等企业违约辞退员工支付每年一个月的违约金。员工违约什么时候走都可以,不要支付一分钱,不要负任何责任(包括员工有过错,企业无证据)。 3、长期合同。过去企业是一年,三年,五年,现在是三年,六年,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要求企业长期用工,企业内部竞争减弱,出的少自然入的少,企业招聘更加谨慎。然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但教育部预计2007年不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过100万人,加上以往未就业毕业生,数量更加巨大。2008年1月3日,在中国社科院举行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李培林表示,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没有找到工作,高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紧张局面应引起高度重视。动合同法》的生效,让企业对招聘员工变得非常谨慎。这将对大学生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一是促使企业放缓招聘大学生。《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更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该法将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理性,这会加剧本已比较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对企业用工的规定也更加严格。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必然要重新考虑到人员成本,提高用人门槛。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量出现,使劳动力市场更趋稳固,这必然减少新的求职者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就业竞争会更加激烈,大学生将来要争取一个好工作就更不容易了,还会增加随便跳槽的难度。
二、毕业生需要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任何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细究《劳动合同法》,我们会发现,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协商解除;第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第三,用人单位对有过错的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单方杰出劳动合同有六种情况。比方说,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期满后不能按规定工作的,或者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是对劳动者的种保护,另一方面,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如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和规范化管理方面也有积极的作用。
三、限制利用试用期将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过去很多企业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有很多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干了一段后一个人都不留。这种做法在今后都是违法的《新劳动合同法》也会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他们对应届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绝大多数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被改变。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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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
摘 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
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
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
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
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
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
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
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
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
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
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
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
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
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
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
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
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
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
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
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
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
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
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
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
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
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
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
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
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
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
能影响。
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
(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
定义分析为路径
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
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
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
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
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
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
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
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
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
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
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
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
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
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
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
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
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
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
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
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
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
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
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
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
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
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
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
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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